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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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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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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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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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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华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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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新政办字〔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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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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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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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华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乡办:
《新华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新华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华工业园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沧州市开发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限于我区新华工业园区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项目所需的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区新华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为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工业厂房。
第三条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应当以权属界线封闭、功能完整、能独立使用的空间为单位进行。
第四条申请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应当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用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情形;
(二)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交付使用的标准厂房,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备案;
(四)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等安全要求,且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
(一)擅自改变转让部分的土地用途的;
(二)属于工业用地上的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的;
(三)与土地供应时设置的产业要求等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不符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分割的其他工业不动产。
第六条标准厂房所用土地原则上以共用宗地面积确权,不进行土地分割。
第七条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分割转让书面协议。分割转让书面协议可以依法约定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物业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批准,由新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并启动报批,新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议事协调等决策机制,科学、规范、高效地集中办理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对标准厂房分割转让进行批准,坚持先审核把关受让方入区项目,项目符合入区要求并签订入区协议后,方可启动分割转让程序的原则进行,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二)是否符合项目入园协议约定;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园区环境评价报告;
(四)是否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标准;
(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九条标准厂房分割转让转移登记由转、受让双方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
(四)分割转让书面协议;
(五)新华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割转让的批准文件;
(六)分割测绘材料;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八)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新华工业园区协调跟踪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及办理登记发证等。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市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所需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分割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受让人依法享有并行使对标准厂房的物权。
第十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动产的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对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