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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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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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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华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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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新华区社会救助工作近亲属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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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5-14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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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新华区社会救助工作近亲属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区社会救助工作近亲属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市纪委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要求,着力纠治困难群众救助不到位问题,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困难群众利益。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均应实施备案管理。现就我区社会救助工作近亲属备案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备案范围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经办人员是指具体办理和负责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和街道(乡)工作人员。
3、对于已经受理申请和正在享受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各街道(乡)均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内容
1、经办及相关人员情况,包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2、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基本情况,并注明与经办人员的亲属关系。
三、备案程序
1、主动申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或正在享受以上救助的家庭,近亲属如有经办人员的,均需主动向本家庭所在街道(乡)如实申报,填写《近亲属申请救助备案表》,并由相关近亲属签字。凡申请救助对象不如实反映近亲属关系的,将对相关救助资格进行重新审查。
2.回避原则:经办人员在审核、审批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时,需回避或由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3.公开透明:备案信息需在社区(村)或街道(乡)部门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四、备案监管
1、各街道(乡)要对备案管理的申请流程严格监管,每年定期动态管理,重点核查。区民政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全部入户调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特困保障家庭重点复核。
2、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或隐瞒不报的保障家庭,经群众举报或在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立即停发保障金。
3、在核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办理,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和“政策保”的,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
新华区民政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