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113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投资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培育壮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公共交通、运输站场的投资建设运营。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绿色交通发展。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市重要引调水、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调蓄、农村规模化供水、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江河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河湖生态治理修复等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府与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合作。
(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全额投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购买服务等方式投资城镇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投资力度,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新能源及升压站、氢能、地热能开发利用和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社会公开。
(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城郊大仓基地。实施一批业态先进、规模较大、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工业设计、展览展会、平台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民营资本发展健康服务业,发展医学检验检查、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消毒供应、专业后勤等服务机构,提供老年护理、心理咨询、口腔保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健康服务。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举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休闲健身、体育竞赛、场馆建设运营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着力解决民营医院、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学校等在申请许可、职称评定、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在平等、公开、规范、有序的基础上,大力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举办高水平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拓宽民营医疗机构业务发展空间,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人才,推动形成政府办医疗机构负责保基本、兜底线,社会办医重点供高端、促改革,基本和特需医疗相互补充,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竞争互补的良性发展格局。
(八)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低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产业,突出抓好具有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的关键项目,扩大绿色低碳产业规模,加强要素保障,政府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技术中心、研究中心,攻克转化、应用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
(九)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数字沧州建设,积极投入物联网、数据中心、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参与建设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智慧水利、智慧城市等融合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十)稳定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研究制定《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盘活改造各类闲置房产。
二、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机制,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对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资金、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加强用地要素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县级无法保障的,市级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办理,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供应链建设。调动高校、科研院所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重点建设河北省精细化工中间体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北省聚酰胺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河北省聚酰胺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河北省专用汽车轻量化技术创新中心、河北省汽车冲压模具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十三)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增强产业链韧性。
(十四)鼓励民间投资创新驱动发展。引导民间投资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入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建设河北省管道部件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北省功能管道部件技术创新中心,布局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字化共性技术研究、工业软件等相关领域投资建设运营,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十五)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
三、完善民间投资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按照省、市安排部署,打造一批首贷续贷金融服务阵地,力推首贷培植和续贷优化两项基础性业务,建立信贷产品发布、业务流程监测、业务风险管理三套管理体系,坚持整合金融资源、优化金融服务、提升对接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四项服务原则,实现政务信息查询、金融产品适配、信贷业务办理、银企对接拓客、金融业务创新五项服务便利,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民营企业挂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加强拟上市企业储备和筛选,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分级包联,推动包联工作走深走实。
(十七)加大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提前介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选址,积极申请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并积极争取国家保障计划指标,推动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申报。加强和改进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鼓励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深化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纳入名单管理,最大程度保障正常生产秩序。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与能耗双控目标统筹衔接,实行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十八)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在安排各类财政补助和引导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申报国家保险试点。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采取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十九)落实降低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关于降低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标准地”出让,按照评估评价事项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减少企业“拿地”时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指导性作用,推动贷款实际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落实企业上市激励政策,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四、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二十)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显性或隐性歧视条款、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工作中,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不对企业设置任何形式歧视条款和准入门槛。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双盲”评审,对民间投资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
(二十一)深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和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和做法,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市委办、市政府办《沧州市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工作措施》文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指导推动全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深入开展,防范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二十二)定期发布投资项目清单。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梳理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定期向社会发布,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争取我市项目纳入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
(二十三)引导民间投资合理决策。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为资本设立“红绿灯”,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便利度。以金融超市为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常态化银企对接,促进资金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有效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金融服务。
(二十五)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着力保持各类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正向叠加效应。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持续开展“万所联万会”和“法律三进”等活动,深化法律服务供给,为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综合法律服务,建立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组织广大律师积极参与代理法律事务,举办法律培训和讲座,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发挥线下政企恳谈会和线上“市政企直通车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主动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
五、强化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二十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把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七)明确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市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各县(市、区)要明确本地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等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压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及时协调调度工作目标完成、项目清单梳理进展和项目公开推介等情况,每季通报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情况。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研究解决共性问题。
(二十九)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精准制定支持措施,强化服务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进一步拓展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打造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场景,加强典型引导,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沧州市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实施方案责任分工表
附件
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分工表
工作事项 |
落实部门 |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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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乡村振兴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港航管理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建设。 |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 |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 |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八)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低碳产业。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九)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大数据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十)稳定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 |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二、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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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十三)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十四)鼓励民间投资创新驱动发展。 |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十五)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三、完善民间投资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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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
(十七)加大民间投资要素保障。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
(十八)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
(十九)落实降低成本各项政策。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四、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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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二十一)深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 |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二十二)定期发布投资项目清单。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二十三)引导民间投资合理决策。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 |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 |
(二十五)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联 |
五、强化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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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二十七)明确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目标。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二十八)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二十九)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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