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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24-03-23   来源: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 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24〕1号)要求,按照“能放则放、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权限调整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范围

根据各县(市、区)的发展需要,此次权限下放共包含8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直接下放7项,委托下放1项。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教师资格证电子证照应用,按照省有关部门将教师资格认定事项统一收回市级办理的意见,现将教师资格认定事项的审批权限收回市级。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简政放权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务求实效,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共同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确保调整到位。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做好下放和收回事项的承接衔接工作,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事项接好、管好。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目录清单、权责清单等清单,做好落实衔接。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指导对接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开通审批账号、配置审批权限等事宜加强业务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培训,做好下放和回收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监管流程等对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监管脱节、缺位。同时,要定期对放权事项审批和监管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确保放权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1.沧州市市级行政许可权限下放事项清单

2.沧州市市级行政许可权限回收事项清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0        



附件1

沧州市市级行政许可权限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市级审批机关 市级监管机关 下放方式 承接主体 备注 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直接下放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含渤海新区黄骅市,前期已赋予市级权限)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部分直接下放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含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前期已赋予市级权限) 1.市区内一级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下放至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 2.全市范围内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 3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部分直接下放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含渤海新区黄骅市,前期已赋予市级权限) 1.市区内中医门诊部(下放至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 2.一级中医医院。 4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部分直接下放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含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前期已赋予市级权限) 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权限一致。 5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部分直接下放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含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前期已赋予市级权限) 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权限一致。 6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部分直接下放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含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前期已赋予市级权限) 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权限一致。 7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教育局 直接下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不含渤海新区黄骅市,前期已赋予市级权限) 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所在区域的情形 8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委托下放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含渤海新区黄骅市,前期已赋予市级权限)  

附件2

沧州市市级行政许可权限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原审批机关

收回后市级实施机关

收回后市级监管主体

备注

1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行政许可

渤海新区黄骅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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