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对象范围
(一)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监管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厂房建筑、仓储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中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电梯。
本规定所指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二)严格落实高层建筑电梯使用登记制度
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严控审批高层建筑电梯流程。住建部门对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不能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做到安全管理到位,人员、资金投入到位。
(三)明确电梯使用日常管理机构或人员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加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维护保养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资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作业。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进行更换,以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五)加强电梯维修资金管理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按期公布,接受住建部门监督。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电梯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筹措,对问题电梯及时维修或更新。
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加强高层建筑电梯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报警。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做好警戒、安全指导和乘客安抚工作,及时组织电梯维护保养等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全面检查排除电梯故障,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重点场所管理
车站、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在人流高峰期,上述单位应当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引导乘客有序乘梯;帮扶老、幼、孕、残人员安全乘梯;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八)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支持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二、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九)建立健全问题隐患防范检查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电梯安全检验检测;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电梯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管理人员有特种设备从业资格证、电梯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检测。依法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的涉及电梯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自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单位对管理制度、资金投入、运维人员等非产品质量和技术问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可对电梯安全风险隐患实行联合检查,将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作为重点,督促电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运维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减少和预防电梯事故发生。
(十)建立健全问题隐患整改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电梯运行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电梯安全检验检测方面的问题,督促使用单位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改;依法检查电梯使用单位由人员、资金投入不足等导致的非产品质量和技术问题,及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处置,对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依法责令停止运行。
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技术问题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对非产品质量和技术问题,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恶意破坏损毁等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通信管理部门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在电梯使用单位的支持下实现电梯轿厢内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把握好国家政策“窗口期”,及时掌握、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推动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
县级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停梯期间矛盾化解工作。
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建立健全约谈工作机制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义务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十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按考核评价结果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十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集中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
三、不断完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鼓励幼儿园、学校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十五)加强电梯安全行业自律
成立电梯行业协会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指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序竞争。
(十六)各级各部门抓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规定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 0317—3011402
网站标识码:1309020003 备案号:冀ICP备12021913号-1 沧公备1309020200020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xhqwxb2018@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7-2163764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