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起草《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手段、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载体,其服务领域由以农业生产为主向生态文明建设纵深拓展,服务方式由应急响应型作业向常态保障型作业延伸。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要求,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落实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人工影响天气设备、弹药和作业人员等综合管理,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效益,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工作原则是什么?怎么理解?
《办法》指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聚焦实施乡村振兴、主体功能区等重大战略,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二)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军地协同、齐抓共管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格局,科学规划,统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质量和效益。
(三)坚持安全至上,防控结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底线要求的观念,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作业能力。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位置是如何确定的?
(一)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交通、人口密度、航空管制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确定。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
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办法》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基础设施、装备;
(二)有经培训考核具备作业能力的作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四)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航空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办法》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经航空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四)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五)与指挥中心和航空管制部门通讯畅通。
六、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弹药是如何管理的?
《办法》拟对专用装备、弹药的采购、年检、报废与管理等予以规范。对于实施作业和试验使用的专用装备及炮弹、火箭弹等弹药,由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采购。年检不合格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对需要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等弹药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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