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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03   来源:

2023年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3年7月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种类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未经许可,从事供(转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3 危害电力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4 对违反《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法人



5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企业



6 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企业



7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中介机构



8 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



9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10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11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12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用能单位



13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



14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15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



16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



17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



18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



19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



20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



21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粮食经营者



22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



23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24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25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26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27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28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29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30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31 对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32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33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



34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粮食经营者



35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36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



37 对违规拆除、迁移、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



38 对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和仪器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



39 对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40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



41 对运输粮食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



42 对销售、加工的粮食不符合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包装和标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



43 对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



44 对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未按规定执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



45 对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




用能单位



46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




用能单位



47 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企业



48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49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法人
每年11月15日以前

50 化工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10号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冀发改产业规〔2020〕1号) 化工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51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52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法人、公民



53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54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抽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55 粮食收购专项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56 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57 储备粮油轮换专项检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17号,2021年4月14日印发)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



58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 行政检查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2022年8月18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59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新华区发改局 新华区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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