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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4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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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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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华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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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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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华区审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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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审计
- 文号:
新华区审计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3 |
行政强制 |
制止封存权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1.催告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 |
行政强制 |
通知财政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1.催告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4.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在行政权力执行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5 |
行政检查 |
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 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6 |
行政检查 |
对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1. 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7 |
行政检查 |
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4.事后管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8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处置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等报送报告。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9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0 |
行政检查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 |
行政检查 |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2 |
行政检查 |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情况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3 |
行政检查 |
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4 |
行政检查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的审计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5 |
行政检查 |
对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6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
1.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7 |
行政检查 |
对审计整改情况的检查 |
区审计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1.检查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三)其他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8 |
行政检查 |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1.检查责任:每年下发内部审计工作要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 2.处置责任: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9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1.检查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移送责任: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
20 |
其他类 |
授权权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1.授权责任:上级审计机关制发授权审计通知书,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 2.计划责任: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授权的; 2.获得授权的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
21 |
其他类 |
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权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1.告知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有关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管理不善,造成被审计单位资料丢失的; |
22 |
其他类 |
检查权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1.检查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资产的,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审查,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 |
23 |
其他类 |
调查取证权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1.调查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需要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的,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审查。 2.协助责任:受调查机关或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 |
24 |
其他类 |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存款权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 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
25 |
其他类 |
建议权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1.建议责任: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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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
1.通报或公布责任: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公布的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及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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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权 |
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4.《中共沧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审计监督管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沧审发〔2020〕5号)“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或屡审屡犯情节严重的部门(单位)和地方,可以提请人大财经委或政府督查室开展联合督查。” |
1.提请责任:审计机关填写《提请协助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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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移送处理权 |
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1.移送责任: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写明审计的时间和内容;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并送达受移送机关。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