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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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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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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华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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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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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商务局权责清单
- 主题词:
- 文号:
商务局权责清单
区商务局(共3类、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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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名称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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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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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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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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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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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对未如实记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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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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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检查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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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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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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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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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类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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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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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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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征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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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给付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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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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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奖励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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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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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共3类,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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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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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1.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华区商务局 |
《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商务部令第1号)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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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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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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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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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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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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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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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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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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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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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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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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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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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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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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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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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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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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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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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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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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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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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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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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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的处罚 |
新华区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直接实施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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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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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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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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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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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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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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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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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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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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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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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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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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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如实记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新华区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
直接实施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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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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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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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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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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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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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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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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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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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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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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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商务局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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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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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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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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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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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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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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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督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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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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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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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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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1.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新华区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
1. 直接实施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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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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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二)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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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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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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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新华区商务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直接实施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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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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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二)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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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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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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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监督检查 |
新华区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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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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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二)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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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三)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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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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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利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新华区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第七条第二部分:“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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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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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二)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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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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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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