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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区应急管理局(共3类、137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处罚

135项

 

1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条

2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3

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4

4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5

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6

6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7

7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七十五条

8

8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9

9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10

1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1

11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2

1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3

1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4

1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5

15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6

16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7

17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8

18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9

19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20

2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21

2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22

22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3

23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4

24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5

25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6

26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7

27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8

28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9

2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30

3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31

31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改)第四十条

32

32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3

33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4

34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5

35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6

36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7

37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8

38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9

39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0

40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第493号令施行)第三十五条

41

41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42

42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43

43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4

44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45

45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6

46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订)第十九条

47

47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48

48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49

49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50

5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51

51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施行)第二十九条

52

52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3

53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施行)第二十九条

54

54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5

55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6

56

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7

57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58

58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59

59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60

60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61

61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62

62

对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63

63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64

64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65

65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66

66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67

67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68

68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69

6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70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1

7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72

72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73

73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74

74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75

75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76

76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7

7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78

78

对高危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79

79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0

80

对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1

8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82

82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83

83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84

8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85

85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86

86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87

8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88

88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89

89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90

9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91

9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92

9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

93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94

94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一条

95

95

对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96

96

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97

97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98

98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99

99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100

100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101

101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102

10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103

10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104

10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05

105

对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106

10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107

10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108

10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109

109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110

110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河北省政府令第10号修改)第七条

111

111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112

11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公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113

113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114

114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115

115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116

11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117

11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118

11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119

11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120

120

对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121

12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122

12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123

123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124

12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125

125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126

12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27

12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128

128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129

12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130

13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131

131

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132

132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133

133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134

134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35

135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强制

1项

 

136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三、行政检查

1项

 

137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