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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表(2024)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供(转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化工建设项目和涉及主体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3 行政处罚 危害电力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本市辖区有生产实心粘土砖、涉嫌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沧州市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到期核查改正情况,逾期不改的,下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较大的,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 行政处罚 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行政处罚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9 行政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10 行政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11 行政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12 行政处罚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 行政处罚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
14 行政处罚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16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18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行为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2 行政检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23 行政检查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3.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4 行政检查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1.检查责任: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第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第五十五条;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三十八条;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条 1.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9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30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30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31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32 行政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规〔2022〕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监管责任:强化粮食收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1.《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部分;
6.《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行政权力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沧州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41)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3.《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全文;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四部分(十二);
5.《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第四部分;
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节能报告)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替代量为入统企业的函请统计部门核实相关数据,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或者不通过审查(不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